職工“被自愿”棄社保 單位仍須補繳
時間:2018-12-19 16:03
來源:網(wǎng)絡
張女士于2008年2月入職一家私營企業(yè),自入職起至2010年4月底,單位一直為張女士繳納社會保險。但是,2010年5月的一天,單位要求她申請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。由于擔心丟掉飯碗,她只好當場寫了申請書。此后,單位再沒有為她繳納過任何社會保險。
后來,張女士了解到,放棄社會保險意味著自己未來的養(yǎng)老、就醫(yī)都將失去相應保障。
帶著張女士的疑問,記者采訪了北京市總工會的公職律師曹磊。他表示,社會保險在全社會范圍內(nèi)依法執(zhí)行,并不是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能協(xié)商解決的,因此,張女士書寫的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申請書沒有效力,用人單位應為她正常繳納社會保險。
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。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,多渠道籌集資金,對勞動者因年老、失業(yè)、患病、工傷、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(jīng)濟補償,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。
曹磊告訴記者,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協(xié)商減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。一方面,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,政府給予資助并承擔最終責任。另一方面,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,決定了任何單位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、任何理由減免。即使職工自愿放棄社保權(quán)益,也明顯屬于違法,就算雙方簽訂了協(xié)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此外,曹磊進一步解釋,用人單位必須為放棄社保權(quán)益的職工補繳社會保險。鑒于無效民事行為,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,決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自己的義務?!渡鐣kU法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(gòu)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,并自欠繳之日起,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;逾期仍不繳納的,由有關(guān)行政部門處欠繳數(shù)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。